张怀徐与乌什县顺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6-04-13 11:11:12 |
乌什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5)乌执民字第265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执民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怀徐,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什县顺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化爱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怀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什县顺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乌执民字第265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什县顺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2014)乌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2016年1月10申请执行人张怀徐向我院递交申请,因被执行人乌什县顺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怀徐向我院递交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5)乌执民字第2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斯卡尔 艾山 审 判 员 吐尔逊江 湖达拜地 助理审判员 宋 兰 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惠 东 |